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节选)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他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育教学纪律,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责任的;
(五)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组织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 无关事宜的;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 和学术影响的;
(八)利用学术权力谋取学术资源、头衔、职位,利用教学 科研活动为个人、亲属、朋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 评议意见的;
(十)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和论文发表规范的;
(十一)导师指导学生不力,对学位论文把关不严,导致出
现问题论文,尤其是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造假、买卖等学 术不端行为的;
(十二)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 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 称等的;
(十三)违反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等不端行为的;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 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歧视、侮辱学生,用简单粗暴态度对待学生,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十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 性骚扰学生行为的;
(十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九)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的;
(二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五条 受到取消资格处理或警告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 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岗位等级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被撤销 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处分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取得奖励、荣誉称号后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 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